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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智慧健康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开封智慧健康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自行购买的车辆管理,不含公司租赁的车辆。

第三条 责任部门

(一)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车辆的调度,包括车辆采购、年审、维修和保养。

(二)其他部门及处室根据需要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

(三)车辆调度管理人员和车辆使用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四)党政办公室要根据单位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各部门及处室要严格公车日常管理,认真按规定做好公车日常使用的审批和登记工作,并保管好用车记录。车辆的使用应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应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内用车,填写《派车申请单》,车辆使用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市区外用车,车辆使用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主管党政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登记。车辆使用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向党政办公室报备统一处理,公务车辆不得做非公务事务用。

第五条 车辆的附带资料,行车执照、保险卡等均由党政办公室保管。

第六条 所有车辆投保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车辆年度检验由党政办公室办理。

第七条 车辆日常所需的物品,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八条 使用时间:正常情况下车辆于工作时间内使用,特殊情况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及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于下班后使用。

第九条 为便于日常管理和监督,学校要为所有公务车辆配备安装行车记录仪。

第十条 周末和节假日期间,学校所有公车一律封存,钥匙统一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如因周末及节假日公务安排确需使用公车的,各部门填写《派车申请单》,取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公车。

第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公车私用的有关规定,严禁动用公车参加旅游、走亲访友、婚丧喜庆、接送亲友等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停放地点

(一)车辆在学校期间应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车位,外出期间司机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保证车辆的安全;

(二)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或停车场内,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十三条 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2万元(含)以内。学校其他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18万元(含)以内。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行驶里程达20万公里以上或使用年限超过10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车辆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车辆未达到更新条件的,学校不得提前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车辆维护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司车辆的租赁或调配(如公司举办集体活动时可统一调配所有租赁车辆),交纳购置税、办理挂牌手续,并与相关租赁公司人员办理车辆交接手续。车辆年审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车辆费用管理

(一)公车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每辆公务车对应一张加油卡,党政办公室负责加油卡的日常充值,并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车辆加油时要使用专属油卡对号加油,同时做好车辆加油的使用登记工作,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加油,从根本上杜绝私车公养问题。

(二)车辆投保、年度检验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车辆保险费(强制险和商业险)、年审费、车船税、正常维修保养费等费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缴纳。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管理

(一)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洁制度,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考查相关使用情况。

(二)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车辆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如更换机油、防冻液、刹车油、空气滤清器等)。

(三)汽车保洁实行定点保洁,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到指定的清洗点进行清洗。党政办公室负责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并按照先申请后登记,按月进行费用结算的程序实行。应保持车辆及车内饰品的整洁,及时进行清洗,以防生锈,车辆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车辆司机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损坏。

(四)车辆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驾驶人员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可根据车况适当调整。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及长途返回时,车辆外表严重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五)凡学校车辆,除紧急状况外,如需维修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备核准,由该车辆司机送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

(六)凡学校车辆,除紧急状况外,如需维修应事先向党政办公室报备核准,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单》,报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主管领导审核后送指定维修单位维修。

第四章 违规违章及责任承担

第十八条 因车辆驾驶员违章造成的交通肇事或非正常操作致使车辆受损,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保险公司按应承担的比例赔偿,余额由车辆驾驶员承担,同时学校视情况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司法机构裁定由学校承担的,学校承担后有权向车辆驾驶员追偿。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被盗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保险公司按应承担的比例赔偿,余额根据责任情况,属司机责任的由司机承担;属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条 车辆违章处理办法

(一)车辆行驶任务由驾驶当事人负责,车辆违章由驾驶当事人负责解除,学校不再承担此责任。

(二)驾驶当事人离职时,要确保此前一个月内无违章记录,如有违章记录,需负责消除之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三)有明确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违章记录,当事人不积极办理解除违章记录事宜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直接处理,相关罚款直接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当事人负担:

(一)无照驾驶;

(二)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三)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四)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五)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的车辆事故由学校酌情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类车辆公务用车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学校党政办公室联系,由学校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事宜,应由当事人配合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党政办公室许可擅自使用学校车辆,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员因违章或操作不当发生车祸负有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应对事故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学校根据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及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车私用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外,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给他人和给学校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七条 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向学校及所在部门领导写出事故经过,对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如保险公司理赔款不能全额支付维修费用,差额部分由学校视情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公车使用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公车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公车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手续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公车管理失控,工作存在重大瑕疵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经查实属于公车私用的,严格按相关制度和纪律条例规定,追究当事部门主要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和当事人责任对公车私用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车辆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