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河南省有关实施办法精神,规范会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全校性会议。各内设机构内部召开的各类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办全校性会议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召开会议应主题鲜明、调研充分、内容充实,取得明确务实的效果。倡导开短会、讲短话,会议须限时,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会议发言应确定时间,紧扣主题,简明扼要。
(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会议应合并或套开,能以文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部署工作的不召开会议。可由副职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安排学校主要领导出席,可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出席的会议不安排分管校领导出席,可由二级单位副职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不安排二级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涉及多位校领导的,原则上只安排主持会议和讲话的校领导出席。
(三)厉行节约办会。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会议费开支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除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等仪式性活动和慰问座谈会外,会场一般不摆放花草、不提供水果、不制作背景板、不发放纪念品。会议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除校外来宾外一律不发请柬,不安排会议聚餐。
第二章 会议的审批和安排
第四条 全校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代表大会,严格执行相应的章程制度报有关单位审批。
(二)董事会全会、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等决策性会议,严格执行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相应的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三)专题性工作会议,包括新学期(年)工作部署(总结)会议、党建工作会议、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科建设工作会议、教学工作会议、科研工作会议、学生工作会议、就业工作会议、保密工作会议、教学行政工作会议、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教师节庆祝大会、体育运动会等,按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根据会议内容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如会议主(议)题涉及到多个单位业务领域的,相关单位在会前应充分协商。
(四)学校设立的各委员会和非常设性机构会议,由各委员会和非常设性机构的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各委员会和非常设性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教学、科研、学科等业务性会议,按照其业务性质分别报科研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为境内人员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需经董事会宣传部审核,报分管董事会宣传部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报告人中有境外人员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董事会宣传部审核,报分管董事会宣传部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五条 全校性会议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全校性会议经有关领导和单位批准同意后,由牵头单位在当年年初将会议安排建议报学校党政办公室综合科,由校办拟订学校年度会议计划,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董事会全会审定后执行。对于未列入学校年度会议计划、根据上级安排或为解决紧迫问题又必须召开的全校性会议,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牵头单位将会议安排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一周的周四报学校党政办公室综合科,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综合科纳入下一周的周工作安排并报校领导审批。未纳入周工作安排的会议,原则上不予临时安排。
第六条 为提高效率,全校性会议的审批和安排原则上通过电子校务系统进行。
第三章 会议纪律
第七条 会议的组织单位应精心组织会议,切实加强会议通知、会场组织、会议考勤。组织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可根据需要印发至校领导及有关单位。
第八条 参会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确定的人员范围、报名时限等上报参会人员名单。确因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除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外,还须向会议召集人(单位)请假,经批准后再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会,不得擅自安排其他人员替会。
第九条 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会签到,按指定区域就座。会议期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随意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十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中应予保密的事项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会议的不同意见等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妥善保管会议文件材料,需退回的应及时退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